9.1 综合布线安装
9.1.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;
1 低压配电线路(三相或单相)的单芯线缆不应单独穿于金属管内。
2 不同回路、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和直流电线不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,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,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。
3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线(电缆)的额定耐受电压值不应低于750V,且必须穿在金属管中。
9.1.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建筑物内传输网络的综合布线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》GB50312 的有关规定。
2 当信息技术电缆与供配电电缆同属一个电缆管理系统和同一路由时,其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 电缆布线系统的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,均应按本规范第7.1 节的要求进行等电位连接。
2)由分线箱引出的信息技术电缆与供配电电缆平行敷设的长度大于35m时,从分线箱起的20m 内应采取隔离措施,也可保持两线缆之间有大于30mm的间距,或在槽盒中加金属板隔开。
3)在条件许可时,宜采用多层走线槽盒,强、弱电线路宜分层布设。
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线色标应符合相线采用黄、绿、红色,中性线用浅蓝色,保护线用绿/黄双色线的要求。
9.2 综合布线安装工序
9.2.1 信息技术设备应按设计要求确认安装位置,并应按设备主次逐个安装机柜、机架。
9.2.2 各类配线的额定电压值、色标应符合本规范第9.1 节和设计文件的要求,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备用。
9.2.3 敷设各类配线的线槽(盒)、桥架或金属管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,并应经检查确认后,再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位置和走向安装固定。
9.2.4 已安装固定的线槽(盒)、桥架或金属管应与建筑物内的等电位连接带进行电气连接,连接处的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.24Ω。
9.2.5 各类配线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分别布设到线槽(盒)、桥架或金属管内,经检查确认后,再与低压配电系统和信息技术设备相连接。